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梅姨会有怎样的下场?法律专家:或判重刑甚至死刑

时间:2026-06-11 20:35:51 来源:通通县新闻网 作者:中国侨网 阅读:748次

3月21日,梅姨牵动全社会高度关注的有或判“梅姨案”传来重磅进展,本案关键人物、下场延边市林州区新闻网绰号“梅姨”的法律犯罪嫌疑人谢某某已被成功抓获,并依法执行逮捕。专家重刑

“梅姨”在张维平、甚至死刑周容平等5人实施拐卖儿童的梅姨犯罪行为中,起到了关键作用,有或判“梅姨”负责寻找买家、下场中转儿童并抽成,法律延边市林州区新闻网形成“拐—运—销”的专家重刑完整链条。但这主要是甚至死刑依据张维平的供述所进行的判断,现如今张维平已经被执行死刑,梅姨这在对“梅姨”的有或判犯罪行为进行认定时会不会受到影响呢?来看法律专家的解答。

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副教授 耿佳宁:张维平在死刑前的下场供述中提到了“梅姨”,这是一个比较有利的因素。根据他的供述以及“梅姨”目前个人的口供,她对拐卖儿童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。双方的供述应该会对其他的中间人、买家、接头人等信息有一个反映,公安机关可能需要去落实这些线索。如果能够找到当年的买家,找到当时的接头人,去辅助、多方地印证“梅姨”在中转环节中的作用,其实是可以形成一个完整的证据链去认定“梅姨”起主要作用。
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第二百四十条明确规定,拐卖妇女、儿童是指以出卖为目的,有拐骗、绑架、收买、贩卖、接送、中转妇女、儿童的行为之一的。

专家指出,虽然“梅姨”在本案中只是拐卖儿童中的一环,但她已经涉嫌拐卖儿童犯罪,那么在共同犯罪中应当如何认定她的作用呢?

耿佳宁:“梅姨”的行为符合中转、贩卖这两个环节,所以她跟实施了拐孩子,拐骗行为、绑架行为的犯罪嫌疑人,其实是同罪的。“梅姨”寻找、确定买家,商定买卖价格,对拐卖的系列犯罪能够持续进行,起到了非常大的推动作用。可以理解她起的是主要作用,而且她不是被动参加的,她是积极参加的。根据司法解释,她也可以被认定为主犯。

中国政法大学教授 郭旨龙:在整个犯罪流程当中,她起到了中游和下游的作用,甚至可以说下游跟上游的绑架、偷盗非法获取儿童的行为具有同等作用。所以在这种情况下,她的作用是有过之而无不及的。不能仅仅因为她获得犯罪所得分配较少,就认定她是从犯,她仍然是一个主犯。

在法院对张维平等5人拐卖儿童案件的判决中,张维平和周容平被判处死刑,杨朝平和刘正洪被判处无期徒刑。根据刑法第二百四十条规定,拐卖儿童三人以上的;以出卖为目的,使用暴力、胁迫或者麻醉方法绑架儿童的;以出卖为目的,偷盗婴幼儿的;造成被拐卖的儿童或者其亲属重伤、死亡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,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,情节特别严重的,处死刑。

郭旨龙:对于“梅姨”的定罪量刑主要考虑的是她自身的犯罪情节,她主要针对9个儿童进行贩卖,达到了人数众多的情形,就应当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、无期徒刑甚至死刑。

耿佳宁:我们去考虑在拐卖儿童3人以上法定刑也就升格为10年以上或者无期的情况下,她其实是三倍于加重犯标准的,在加重犯中也属于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况,何况她的拐卖对象涉及的还是不满6周岁的幼儿。所以根据现有的材料,从这个角度考虑是有可能判处死刑的。

(责任编辑:项目动态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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